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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申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_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86 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86********,汉族,大学文化,福建**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2019年9月7日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31989********,汉族,大学文化,公司职员,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大道**号**小区**幢**室。2019 年9月6日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申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同案犯魏某某(已判决)针对《天龙八部》网络游戏,非法编写名为“冰焰”的游戏外挂软件,该软件具有增加、修改天龙八部网络游戏程序的功能,并通过网络进行销售,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23万余元。被告人傅某某在明知魏某某销售“冰焰”游戏外挂的情况下,仍为其游戏外挂提供答题服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被告人申某某在明知魏某某销售“冰焰”游戏外挂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冰焰”外挂程序改进、技术咨询等技术支持,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经鉴定,“冰焰”外挂属于破坏性程序。

案发后,被告人傅某某、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傅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申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电话查询记录、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魏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傅某某、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物证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申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申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傅某某、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傅某某、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某、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玉成

检察官助理:宋健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申某某分别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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