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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肖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武检未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21999********,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重庆市武隆区******组**号。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武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21996********,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武隆区**镇**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武隆区**街道**街附近出租房。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傅某某邀约被告人肖某某吸食毒品,后二人共同在重庆市武隆区**街道**号楼**楼**公寓开设99号房间,容留未成年人余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由被告人傅某某提供的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包和甲基苯丙胺(俗称“麻古”)1颗,同时被告人傅某某、肖某某参与吸食。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傅某某、肖某某因吸毒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程序性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关照片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余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傅某某、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尿液提取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肖某某二人共同开设房间,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二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傅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肖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红

检察官助理:李芳

2020年5月12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住重庆市武隆区**镇**村**组**号候审;被告人肖某某现住重庆市武隆区**镇**村**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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