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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葛某某开设赌场案)_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4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出租房。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4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路**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街**号。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傅某某、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份,被告人傅某某、葛某某租赁南平市建阳区**镇菜市场旁**路**号店面开设赌场,经营一段时间后赌场搬至隔壁**号店面。赌场经营期间,傅某某、葛某某从参赌人员处收取桌租、从开庄人员处抽取水钱营利,并为参赌人员提供饮水、餐食、为被公安机关查处的赌博人员提供补偿等便利,每月获利人民币2000元至6000元不等。2017年下半年赌场关闭未再经营。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傅某某在其他案件取保候审期间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已掌握的其主要犯罪事实。次日,被告人葛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傅某某、葛某某供述和辩解。

3.证人倪某某、蓝某某、叶某某、姚某某、雷某某等人证言。

4.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葛某某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傅某某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葛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傅某某、葛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对傅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对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汪振华

检察官助理:黄璧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葛某某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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