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4922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暂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楼**室。2008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11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2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10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8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转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10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以赌博罪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54********,汉族,初中文化,住上海市**小区**幢**号**室。197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8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9年12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金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傅某某、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傅某某、金某某与孙某某(已判决)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开设“网上百家乐”赌博场所,由被告人傅某某提供赌博的账号密码、被告人金某某提供宽带网络及资金10万余元、孙某某负责操盘并组织赌客参与赌博。同年10月中旬,被告人傅某某招聘许某某(已判决)在赌场内负责操盘、配钞。同年11月中旬该赌博场所因资金原因而停止经营。后被告人金某某为使该赌场再次经营,将其位于上海市奉贤区**镇**小区**幢**号**室的房产抵押借款,并借给被告人傅某某23.5万元用于赌场经营。同年12月1日,该赌博场所再次营业,并由孙某某、顾某某(已判决)负责管理,许某某负责操盘、配钞。
2019年12月11日,民警在上述场所内抓获许某某及参与赌博的杨某某、吴某某等人,查获赌资人民币21,900元、电脑主机等物。经查,自2019年12月1日至11日,上述“网上百家乐”账号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737,855元。
2020年3月13日、4月16日,被告人傅某某、金某某分别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傅某某、金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同案犯孙某某、顾某某、许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傅某某提供赌博的账号密码、被告人金某某提供宽带网络及资金的情况。
3.证人陈某某、杨某某、崔某某、储某某等人的证言、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收款收据,证实涉案房屋由孙某某租借,赌场由被告人傅某某等人经营的情况。
4.电脑、手机信息提取情况、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证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涉案赌场进行管理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检查证、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民警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查获、扣押作案工具,收缴赌资的情况。
6.网络百家乐会员报表截屏、过往记录截屏,证实涉案“网上百家乐”的投注金额情况。
7.证人章某某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律师见证书、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贷款用途承诺、不动产登记簿,证实被告人金某某提供房产进行抵押贷款的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金某某借款给被告人傅某某的资金流水情况。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与赌博的杨某某、吴某某等人均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10.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业务卡片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傅某某、金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以及孙某某、顾某某、许某某因本案事实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11.证人谢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傅某某、金某某到案的情况。
12.相关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傅某某、金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伙同他人聚众赌博,被告人金某某为赌博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和网络,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金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傅某某、金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傅某某、金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傅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小勤
检察官助理卫祖建
2020年7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2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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