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433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98********,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99********,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重庆市北碚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傅某某、黄某某与宋某某(2006年5月14日出生)共谋盗窃后,乘坐网约车来到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街道火车站附近,采用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天沟装饰门面前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渝**的白色之威牌二轮踏板摩托车盗走。同年5月27日18时许,公安民警将傅某某及黄某某抓获归案。傅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民警将宋某某抓获归案。傅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50元。
案发后,公安民警将被盗摩托车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傅某某、黄某某各赔偿被害人王某某损失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傅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黄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黄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傅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傅某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翠兰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两江新区**小区**栋**单元**号;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两江新区**小区**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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