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1997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被告人傅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被告人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傅某某、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9年9月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傅某某、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傅某某于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通过陈某甲、陈某乙(均另案处理)纠集,又纠集被告人黎某某及张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傅某某、黎某某为谋取报酬,明知所收、转款项系犯罪所得,仍提供多个微信收款二维码供诈骗上家(身份不明)用于电信网络贷款诈骗收款。被告人傅某某收取3%的好处费,被告人黎某某收取1%好处费。被告人傅某某、黎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帮助诈骗上家收款共计人民币51649.72元,其中,被告人黎某某参与7笔,帮助诈骗上家收款人民币233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11日,江阴市被害人王某某被他人以办理网上贷款业务预交服务费、保证金为由先后3次骗取人民币合计3658元,均由被害人通过扫描微信付款码转账的方式,转入被告人黎某某提供给上家的微信,被告人黎某某转账给被告人傅某某后,由傅某某交诈骗上家。
2.2018年11月10日至11日,云南省临沧市被害人李某甲被他人以办理网上贷款业务预交手续费、购买保险、解冻银行帐号等为由,骗取人民币13596元。其中1笔2196元由被害人李某甲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的方式,转入被告人傅某某提供给上家的微信。
3.2018年11月11日,陕西省西安市被害人周某某被他人以办理网上贷款业务预交工本费、解冻银行帐号等为由骗取人民币2100元。其中1800元由被害人周某某通过扫描微信付款码的方式,转入被告人傅某某提供给上家的微信。
4.2018年11月11日,浙江省安吉县被害人许某某被他人以办理网上贷款业务预交手续费、保障金等为由骗取人民币4142元。其中1100元由被害人许某某通过扫描微信付款码的方式,转入被告人傅某某提供给上家的微信。
5.2018年11月11日,广东省清远市被害人黄某甲被他人以办理网上贷款业务预交工本费、押金等为由骗取人民币4516元,均由被害人通过扫描微信付款码的方式转入被告人傅某某提供给上家的微信。
6.2018年11月11日,天津市武清区被害人李某乙被他人可以帮忙清除之前网上贷款记录,但需先帮对方贷款为由分两次骗取人民币14000元,其中8991元由被害人通过扫描微信付款码的方式转入被告人傅某某提供给上家的微信。
7.2018年11月11日,新疆乌鲁木齐市被害人覃某某被他人以办理网上贷款业务预交代办费、购买保险等为由分五次骗取人民币32390元。其中一笔人民币4000元由被害人通过扫描微信付款码的方式转入被告人傅某某提供给上家的微信。
8.2018年11月11日,广东省遂溪县被害人杨某某被他人以办理网上贷款业务预交年息费、解冻费等为由分两次骗取人民币3713.6元,其中一笔人民币1713.6元由被害人通过扫描微信付款码的方式转入被告人傅某某提供给上家的微信。
9.2018年11月11日,陕西省西安市被害人张某乙被他人以办理网上贷款业务预交手续费为由骗取人民币1000元,均由被害人通过扫描微信付款码的方式转入被告人傅某某提供给上家的微信。
10.2019年1月8日,河北省保定市被害人胡某某被他人以办理网上贷款业务预交担保费等为由骗取人民币3000元,均由被害人通过扫描微信付款码的方式转入被告人黎某某通过被告人傅某某提供给上家的微信,再由被告人傅某某交诈骗上家。
11.2019年1月9日,深圳市龙岗区被害人邓某某被他人以办理网上贷款业务预交保证金等为由分两次骗取人民币9450元,其中1笔人民币3450元由被害人通过扫描微信付款码的方式转入被告人黎某某通过被告人傅某某提供给上家的微信,再由被告人傅某某交诈骗上家。
12.2019年1月10日,唐山市玉田县被害人唐某某被他人以办理网上贷款业务预交授信费等为由骗取人民币1200元,均由被害人通过扫描微信付款码的方式转入被告人黎某某通过被告人傅某某提供给上家的微信,再由被告人傅某某交诈骗上家。
13.2019年1月13日,深圳市龙华区被害人林某某被他人以办理网上贷款业务预交代办费、包装费、购买保险等为由分7次骗取人民币56060元,其中1笔人民币6000元由被害人通过扫描微信付款码的方式转入被告人黎某某通过被告人傅某某提供给上家的微信,再由被告人傅某某交诈骗上家。
14.2019年1月14日,河北省张家口市被害人曹某某被他人以办理网上贷款业务预交保证金等为由骗取人民币3000元,均由被害人通过扫描微信付款码的方式转入被告人黎某某通过被告人傅某某提供给上家的微信,再由被告人傅某某交诈骗上家。
15.2019年1月14日,浙江省乐清市被害人黄某乙被他人以办理网上贷款业务走账等为由分三次骗取人民币合计3000元,均由被害人通过扫描微信付款码的方式转入被告人黎某某通过被告人傅某某提供给上家的微信,再由被告人傅某某交诈骗上家。
16.2019年1月16日,云南省昆明市被害人蒋某某被他人以淘宝刷单为由分两次骗取人民币678.04元,均由被害人通过扫描微信付款码的方式转入张苏良通过被告人傅某某提供给上家的微信。
17.2019年1月16日,天津市南开区被害人鞠某某被他人以淘宝刷单为由分四次骗取人民币411.08元,均由被害人通过扫描微信付款码的方式转入张苏良通过被告人傅某某提供给上家的微信,再由被告人傅某某交诈骗上家。
18.2019年1月16日,云南省红河县被害人李某丙被他人以淘宝刷单为由分三次骗取人民币1936元,均由被害人通过扫描微信付款码的方式转入张某甲通过被告人傅某某提供给上家的微信,再由被告人傅某某交诈骗上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人口信息表、转账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
5.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傅某某、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某、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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