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593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229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傅某某驾驶粤FN****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F****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李溪村路段倒车时,碰撞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致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同日稍后,出警民警在上址抓获留在原地等待的被告人傅某某。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傅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破案后,被告人傅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近亲属人民币五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祥超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13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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