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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19〕628号

被告人傅某某,女, 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被害人熊某某1948年**月**日出生,殁年71岁,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路**号**栋**单元**室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9时许,被告人傅某某驾驶车牌为鄂J****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至汉阳区马鹦路万家巷公交车站时,遇被害人熊某某沿马鹦路由北向南在人行横道内横过马路,因被告人傅某某未停车让行,致其车头与被害人熊某某相撞,熊某某倒地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熊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武汉市汉阳区交通大队认定,被告人傅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熊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傅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傅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材料、驾驶证复印件机、车辆信息查询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视频截图等物证照片;3.证人孙某某、占某某的证言;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受案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等其它证明材料;8.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莉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共3卷152页(含视频光碟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7.《破案经过》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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