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傅某某无证驾驶车牌号为******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海丰中街从东园东路往西洪南街方向行驶,途经海丰中街莆田市荔城区旷远酒店路段时,与正在路面上打扫卫生的环卫工人被害人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同年6月5日,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傅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章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傅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请求路人协助打110、120报警,其本人将被害人章某某送莆田学院附属医院抢救治疗,同时在医院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后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传唤至荔城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属性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陈某某、叶某某等五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状态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等;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珺姗
检察官助理:林中圣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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