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街道**社区**组**号,现住四川省简阳市**小区**号楼**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傅某某在2019年至2020年12月1日期间,通过QQ等社交软件、聊天工具,以点对点、发送至社交群、转发他人的方式传播淫秽视频、图片等,还包含未成年人以及幼童的淫秽视频及图片等。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傅某某通过QQ账号(287363****、昵称N**),向“熟******”、“少***”等10个网友,以及向“老**”、“回***”等4个群共计转发淫秽视频、图片、链接等101个。
2、被告人傅某某通过TELEGRAM(账号NDD+86 19988121****),向“P*****”、“d******”、“雇**”等10个网友,以及向“W******”、“二******”等9个群共计转发淫秽视频、图片、链接等301个。
被告人傅某某于2020年12月1日经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全青飞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傅某某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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