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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公开版)_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政治面貌: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号,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号,秦皇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有伪造公司印章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被告人傅某某为法人代表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承德**钢管集团合作开发承德市双滦区**房地产项目。2013年由于企业债务问题停工。2013年12月16日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接手承德市双滦区**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傅某某占5%股份。傅某某在开发该房地产项目时私自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广缘超市门口找到一个刻章的小广告,并通过小广告上的电话联系他人私刻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2014年,傅某某向付某某借款签订借款合同时,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私自加盖其私刻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2015年,傅某某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投标的过程中,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私自在一部分招投标代理公司的材料文件上加盖私刻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的傅某某私刻的印章、盖有假印章的相关材料、秦皇岛市海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私自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0二0十五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陆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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