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8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南京市溧水**开发区**大道**号**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号)。被告人傅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傅某某在经营**汽车维修中心过程中,为维修车辆,分别与任某某、赵某某、章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共谋,通过伪造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共计人民币26099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傅某某驾驶何某某牌号为苏AB****的奇瑞多用途乘用车,在南京市溧水区秦淮北路东城世家西园西门附近路段,故意碰撞其员工任某某驾驶的苏A8****现代索纳塔轿车。后由何某某作为被保险人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赔,骗取保险金人民币2429元。
2.2018年7月21日,被告人傅某某驾驶苏A5****本田思域轿车,在南京市溧水区红光西路橡树城杭海停车场,故意碰撞其员工赵某某驾驶夏某某的苏A0****雪佛兰轿车。后由夏某某作为被保险人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赔,骗取保险金人民币3350元。
3.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傅某某驾驶陈某某牌号为苏A8****起亚轿车,在南京市溧水区珍珠北路东城世家小区,故意碰撞其朋友章某某驾驶的苏A8****福特福克斯轿车。后由陈某某作为被保险人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赔,骗取保险金人民币2320元。
4.2018年10月4日,被告人傅某某驾驶朱某某牌号为苏AB****雪佛兰轿车,在南京市溧水区红光路塞纳名邸北门附近路段,故意碰撞其员工任某某驾驶的苏AK****比亚迪轿车。后由朱某某作为被保险人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赔,骗取保险金人民币4700元。
5.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傅某某安排章某某驾驶苏A9****福特福克斯轿车,在南京市溧水区东城世家西园停车场,故意碰撞其员工赵某某驾驶的赣H0****雪佛兰科鲁兹轿车。后由章某某作为被保险人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赔,骗取保险金人民币2000元。
6.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傅某某驾驶桂某某牌号为苏A6****白色长安轿车,在南京市溧水区秦淮大道溧水地铁高架桥附近路段,故意碰撞其员工任某某驾驶的苏A5****红色东风标致轿车。后由桂某某作为被保险人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赔,骗取保险金人民币3800元。
7.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傅某某驾驶王某某牌号为苏AG****本田飞度轿车,在南京市溧水区秦淮北路,故意碰撞其朋友章某某驾驶的苏A2****黑色现代轿车。后由王某某作为被保险人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赔,骗取保险金人民币7500元。
2019年7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傅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傅某某已退还上述所骗保险金人民币260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傅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桂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傅某某和同案被告人赵某某、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实施保险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瑞亮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溧水**开发区**大道**号**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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