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傅某某,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现住湛江市赤坎区**栋**房。曾于2019年5月3日,因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广州市交警支队番禺大队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五佰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管辖权为由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梁迎春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傅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傅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2020年6月18日晚上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荣盛广场朋友家里喝酒后,于2020年6月19日凌晨驾驶粤WU****号小型轿车沿海滨大道从南往北方向行驶回御海湾的家。当日2时50分左右,傅某某途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海滨大道体育南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之后民警提取其血液并送检,经检测,傅某某血液中鉴定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0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号牌为粤WU****号的小型轿车;2.书证: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检测单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傅某某血样乙醇含量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达106.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丽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傅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3947****。
2.案卷材料2册(含一张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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