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光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身份证号码:3521271972********,汉族,小学文化,**员工,户籍地福建省光泽县**乡**村**号,现租住福建省光泽县**镇**路**街**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光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傅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光泽县**镇**路往**方向行驶,途经**路**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0月1日21时许,办案民警在光泽县医院对傅某某采集血样,经福建省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13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照片、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拘役一个月零二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光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芸
检察官助理:雷云
2020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傅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叁册、起诉书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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