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19〕499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82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刑拘前住大石桥市**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傅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银灰色羚羊牌轿车,在本市**镇**村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大石桥市陆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傅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4.3mg/100ml。被告人傅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无视法律,醉酒后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代理检察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