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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0011962********,*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奎屯市**路派出所,现住:奎屯市乌鲁木齐**路街道**幢**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16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其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22日02时许,被告人傅某某醉酒后驾驶新DG****号“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奎屯行驶至乌苏市**路检查站时,被乌苏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07月24日,经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科正所【2020】血鉴字第237号鉴定意见:傅某某血样品中检测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22.29mg/100mL。

认定上述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证实。

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涛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住:奎屯市乌鲁木齐**路街道**幢**号,联系方式:1811686****。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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