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上高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228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现住上高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0时13分许,被告人傅某某酒后驾驶赣******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上高县**路时被上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新余渝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傅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1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傅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冷建军
检察官助理:黄琛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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