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17号
被告人傅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9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街道**。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3时许,被告人傅某某酒后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沿江路11号灯柱路段时,与雷某某驾驶停放的粤A/*****号小型轿车、陈某某驾驶停放的粤R/*****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傅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告人傅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95.2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傅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雷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入所体检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雷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7.现场执法视频、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显忠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一册2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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