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乡**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9时50分许,傅某某和朋友孙某某等在灌云县仲集大桥下边友谊饭店吃饭喝酒,酒后傅某某驾驶苏G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灌云县图穆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小伊乡盐西村路口处时,被灌云县公安局小伊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酒精含量为209.9mg/100ml,后抽取其静脉血样送检,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傅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兴平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851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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