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18〕1152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4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住新疆阿克苏市**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2月10日23时左右,被告人傅某某和朋友在阿克苏市**KTV内娱乐,期间傅某某饮啤酒,于2017年02月10日23时50分许,傅某某驾驶新N5****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阿克苏市**前路段,因超车碰撞道路中间的隔离栅栏,后被及时赶到的巡逻民警查获。经检测,傅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100ml(国标80㎎/100ml以上属于醉酒状态),属于醉酒驾驶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世举
代检察员:代江华
2018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99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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