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傅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2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住义乌市**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0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傅某某和亲戚朱某某等人一起在义乌市**街道**村边**上的一家饭店吃晚饭,期间其喝了七两左右的高粱烧白酒;同日20时许,被告人傅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1****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至义乌市**街道**街**小区附近的一家酒水超市喝酒,期间其又喝了三两左右的洋酒。同日22时许,被告人傅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1****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同日22时30分许,当其驾车行驶到义乌市**路**门前地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傅某某被查获后,拒绝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随后被民警带至义乌市中心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傅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身份信息,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呼气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何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义乌市**街道**村**组,联系方式: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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