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叙永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傅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搭载其妻子陈某某,在叙永县**镇**路**街上,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傅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57.6mg/100ml;经提取其血样送检,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傅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志强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叙永县**镇**村**组**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341917****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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