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现住本市**小区**栋**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0时35分许,被告人傅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Q****”小型普通客车, 沿本市娘热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娘热路与当热路交叉路口处与该路口北侧栏杆发生碰撞,致使车辆、隔离栏受损。经对被告人进行两次呼气式酒精检测,第一次为180.4mg/100ml,第二次为176.7mg/100ml。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傅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3.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主要证实本案被告人于2019年8月10日00时35分被告人酒后驾车沿娘热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娘热路与当热路十字路口处时与路口北侧中心隔离栏发生碰撞,致使车辆、隔离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民警查获的经过;身份信息、驾驶证主要证实:本案被告人傅某某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呼吸式酒精检测表证实对被告人进行两次呼吸式酒精检测第一次为180.4mg/100ml、第二次为176.7mg/100ml,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实2019年10月31日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吊销被告人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该事故中傅某某负全部责任);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主要证实2019年8月10日 00时酒后驾车在本市娘热路与当热路交叉路口与道路中间栏杆发生碰撞的经过。)3、鉴定意见(主要证实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傅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93.29mg/100ml。)4、现场指认笔录、勘验笔录(主要证实2019年8月13日17时被告人对本市太阳岛某酒吧进行指认称该地方是自己饮酒的场所及饮酒的种类,勘验笔录主要证实:2019年8月10日0时50分勘验人员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的情况);5、视听资料(主要证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过程的合法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至7000元,同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旦增宗吉
检察官助理:扎西拉宗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住本市**小区**栋**单元**楼东,联系电话:1528409****。
2.卷宗两册、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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