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本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4日由新化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傅某某饮酒后从新化县**对面的夜宵摊无证驾驶牌照为湘KP****的二轮摩托车驶往新化县**街道**,当行至新化新化资江一桥东端时,被新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干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傅某某案发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08.87mg/100ml。
2020年5月3日,通过电话传唤,被告人傅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又系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伍旭坤
检察官助理:曾小花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候审(联系方式:1990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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