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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5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会昌县**镇****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20时55分,被告人傅某某酒后驾驶赣******摩托车行驶至会昌县**道**路段时,被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交警将傅某某带至会昌县人民医院请医务人员提取了傅某某的血液,并委托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了鉴定。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傅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7.1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友生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被告人傅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会昌县**镇**号**栋**室。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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