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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二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浙江广播电视台下属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路**号,住本市拱墅区**幢**室。2019年9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本市西湖交警大队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19年10月因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被本市下城交警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被本市下城区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八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早上,被告人傅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K8****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自本市上城区“天鹅湖KTV”停车场出发后上道路行驶,途经西湖大道、中河高架城市快速路、上塘高架城市快速路等道路。至7时05分许,其驾车沿上塘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绍兴路口南口遇红灯停车,因其等红灯时间内在车内睡着,车辆停在道路中未正常通行,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后其被带至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液,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身份证明、驾驶证、驾驶证违法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呼吸酒精含量检测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前科材料、行车轨迹查询记录、全国违法犯罪查询记录等

2.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交通监控、送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万琳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关押在拱墅区看守所。

2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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