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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062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镇**村**号,住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镇**村**号,工作单位东莞市**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0时40分许,被告人傅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8N****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107国道辅道松岗街道山门公交站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傅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傅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静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暂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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