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626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6月 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傅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商场门前,因醉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踢打过往车辆、阻扰车辆通行等行为被群众报警。当日23时10分许,惠州市公安局云山派出所接警后,副所长周某某带领辅警饶某某、余某某、蓝某某、张某某出警处置。到达现场后,傅某某突然从地上爬起来,欲殴打向警察反映情况的群众,辅警饶某某上前制止时被傅某某一拳打到其胸部。其他警察上前控制,傅某某极力反抗,并用手、脚、头部击打、撞击处警公务员人员,副所长周某某右脸部被撞伤。在强制带离时,傅某某又咬伤民警李某某的左脚膝盖内侧。经鉴定,周某某、李某某伤势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傅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傅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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