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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一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简阳市********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8时许,简阳市公安局交警在简阳市东溪镇星光村5组沱五桥桥头设卡,对过往机动车进行检查。

    当日9时许,被告人傅某某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行至交警检查点,执勤交警以口头告知并打手势示意的方式要求被告人傅某某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傅某某随即驾车驶向辅道,后又突然加速准备逃离检查点。执勤辅警付某某当即起跑追赶被告人傅某某并用手拉摩托车尾部不锈钢架,被告人傅某某驾驶摩托车继续加速,将辅警付某某拖倒在地致全身多处挫伤,后被告人傅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傅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与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以暴力手段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傅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秦敏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傅某某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卷宗四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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