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985号
被告人傅某某,曾用名付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11989********,初中毕业,无业,住福建省长汀县河田镇伯湖村桥背**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2月3日被临时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于2019年2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南阳市宛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526011980********,初中毕业,无业,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红林村洋底厝路**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4月12日被临时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于2019年4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南阳市宛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廖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于2019年4月28日、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对两案予以合并审查。分别于2019年4月29日、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7日至2018年7月2日,居住在南阳市宛城区的王某甲用手机QQ聊天时,昵称“客服小宇”(QQ号86096****)的京东淘宝刷销量的网友声称刷单买衣服返佣金,诱骗王某甲分多次将刷单费用从其建设银行(卡号62170025900********)转入付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170008300********)、韦星世的中国农行银行(卡号62305250200********)、陈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305208500********)、陈某乙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220321080********)、王某乙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17003240********)、顾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305201700********)等账户共计84万元。王某甲在约定时间内未收到返还的本金,发现被骗后报警。
经公安机关调查资金去向,上述资金经支付宝账户流转后,其中2万元转入付某某的交通银行账户(卡号62226235800********),由陈某丙(已起诉)取出;2万元转入丘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12261410006********),由被告人傅某某取出交给上线“小刘”;2万元转入被告人廖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卡号62179064000********),由廖某某取走交给上线陈某丁(另案处理)。
被告人傅某某、廖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资金,为获得取款数额1%的违法所得,傅某某利用自己或者付某某的交通银行(卡号62226235800********)、丘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号62122614100********)账户,或者指示陈某丙,先后替上线“小刘”取款85.87万元;廖某某提供其银行卡或者将其银行卡交给上线,替上线陈某丁取款85.8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傅某某、廖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3.证人丘某某、陈某丙的证言;4.人口基本信息表、银行交易记录、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廖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峰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廖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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