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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2********,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至2019年6月25日间,被告人傅某某在晋江市**镇**村**路**号其经营的“体育彩票”店内,利用香港“六合彩”的开奖号码组织他人进行竞猜赌博,非法向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等39人销售“六合彩”八期,累计接受投注额达人民币37660元,并上报给上家“党兄”(另案处理),从中获取投注金额3%的抽成。2019年6月25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场所抓获被告人傅某某,并当场查扣20张“六合彩”销售单据、1张“六合彩”销售总单据、1部用于接受投注的“VIVO”牌Y97型手机及现场赌资人民币215元。

被告人傅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0张“六合彩”销售单据、1张“六合彩”销售总单据、1部VIVOY97手机、人民币215元及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抓获现场笔录、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被告人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被告人VIVOY97手机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等;

6.视听资料:微信账号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傅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清都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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