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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1〕70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5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5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路**号,居住在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2020年12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月22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中旬开始,被告人傅某某伙同季某甲(已判刑)在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棋牌室内共同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由季某甲提供场地,被告人傅某某提供网址、账号密码、配资并担任操盘手,2019年3月3日被告人傅某某退出经营,期间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该网络百家乐赌场由季某甲与其女儿季某乙(已判刑)继续开设。

2019年3月5日21时许,民警至该址进行查处,查获该赌场的经营者季某甲、季某乙及当时参赌的被告人傅某某与其他参赌人员东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等人,从季某甲处查获百家乐电脑主机一台。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傅某某因涉嫌犯赌博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日,因犯有赌博违法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同年4月2日被释放,同日因犯有为赌博提供条件违法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刑事拘留折抵二十日,不再对其执行行政拘留)。2020年9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撤销对傅某某的行政处罚,同年12月21日,被告人傅某某接民警电话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东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人徐某某、张某某和的证言和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他们于2019年3月5日晚上在杨浦区**路**弄**号**室棋牌室内,通过网络进行百家乐赌博时,被民警查获,他们均辨认季某甲是棋牌室百家乐老板,季某乙是棋牌室百家乐操盘手,东某某辨认傅某某是棋牌室百家乐两天前的操盘手。

2. 已判刑的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2月中旬至2019年3月3日,季某甲和被告人傅某某在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棋牌室内共同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季某甲负责提供场地,被告人傅某某负责提供网址、账号密码、配资并担任操盘手,期间季某甲获利6,000余元。

3.接受证据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证实季某甲于2018年3月租赁杨浦区**路**弄**号**室。

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2019年3月5日21时25分至21时35分,民警至杨浦区**路**弄**号**室查处百家乐网络赌博场所,查获傅某某、季某甲、季某乙,参赌人员东某某、张某某、徐某某,从季某甲处查获百家乐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扣押。

5.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原五角场镇派出所《受案登记表》、长海路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傅某某的到案情况。

6. 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傅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俊

检察官助理:洪继敏

 

2021年1月22日

附:

1. 被告人傅某某现在外候处(联系电话:13621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说明书》一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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