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191号
被告人傅某某,曾用名付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玉环市**乡**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至2020年4月份,被告人傅某某明知“3D温岭麻将”系赌博网站,仍经胡某某介绍担任代理,先后在手机聊天软件“闲聊”、“默往”等建立赌博群,招揽四百余名赌博人进群赌博,并组织赌博人员输入其邀请码充钻后进入该“3D温岭麻将”以麻将方式进行赌博,结束后赌博人员在赌博群里进行赌资结算。期间“3D温岭麻将”通过充钻获利人民币29万余元,按充钻金额50%或60%返利给被告人傅某某17万余元。
被告人傅某某于2020年5月7日在玉环市综合农贸市场附近被温岭市公安局横峰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用的手机一部;2.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同案人员处理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证人俞某某、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犯胡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笔录:扣押笔录;6.电子证据:微信、闲聊、默往等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与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静
检察官助理:陈舒静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傅某某现被羁押在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提讯证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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