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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477号

被告人傅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磐安县**乡**村**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于2019年6月5日由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2019年3月26日、2019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东阳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案号(2018)浙0783执1123号)和申请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执行案号(2018)浙0783执1572号)二案过程中,于2018年2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傅某某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区**幢**室房屋作出腾空、拍卖裁定,并于2018年2月11日在上述房屋处进行张贴公告。2018年4月2日,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拍卖预告,通知该房产的租住人于4月10日前向东阳市人民法院申报租赁,并于4月4日将该预告张贴于该房屋门口。因被执行人傅某某未腾空该房产,租户也没有向东阳市人民法院申报租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5月9日作出破除租赁裁定,明确该房产内的承租户、住户的租赁权不能对抗本案申请执行人,且要求该房产内的承租户、住户于5月20日前从该房产中迁出,将该房产腾空交付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法院执行人员于同日前往杭州将破租裁定及拒不腾空的风险提示张贴于该房产门口。

被告人傅某某明知法院要求其限期将上述房产移交拍卖处置,且在2018年5月22日、2018年6月21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仍拒不腾空,且予以出租,同时法院对该房产设置的门锁也多次被擅自更换。

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傅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房屋租赁合同、查询记录、民事判决书、拘留决定书、谅解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思

2019年6月6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联系电话:13625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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