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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北检刑诉〔2020〕909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4198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经营者,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傅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姚江北岸3标段园林绿化市政景观工程系宁波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包的工程。2017年9月16日,**公司将其中部分市政道路施工项目分包给被告人傅某某。傅某某在承包该工程期间,对雇佣的工人采取先支付少量生活费后续结算的方式支付工资。2018年7月,该工程竣工后,双方根据工程单价以及工程量结算,一致确认工程总价款为1192982元(币种为人民币)。2017年12月19日至2019年2月1日,**公司分15次将上述工程款全部支付给傅某某,傅某某却以**公司未完全履约为由拒不支付刘某甲、刘某乙等11名工人剩余工资款共计155000元。此后,刘某甲、刘某乙等工人到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人社局)投诉。2019年9月17日,在人社局的调解下,傅某某与被拖欠工人签署了欠条,承诺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工资付清,但期限届满后,傅某某仍未偿还所欠工资。人社局随后下达作出限期整改指令,责令傅某某于2019年12月15日前结清拖欠工资。但傅某某采用更换住址离开本区,并拒接电话等方法拒不支付拖欠工资。2020年1月19日,**公司代为垫付刘某甲、刘某乙等9名工人工资共计128300元,尚有工人刘某丙、刘某丁共计26700元因人不在本市而未结清。

被告人傅某某接到民警电话后于2020年3月24日自动到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治安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欠条、支付凭证、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投诉登记表、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限期整改指令书、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2.证人刘某甲、郭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戊的证言;

3.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傅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秋平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傅某某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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