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728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99********,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4月13日、6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5月13日、7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魏某某与被告人傅某某是同事关系。2019年12月26日21时许,双方在佛山市禅城区普某某东路一号P15铺因外卖单的问题引发口角,被告人傅某某将被害人魏某某平推到在地上。后魏某某平在佛山市禅城区第二人民医院检查发现股骨颈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31日,经民警传唤,傅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到环市派出所协商调解。调解破裂后,傅某某在派出所留置室接受调查。
2020年3月20日,被害人魏某某平家属收到赔偿款人民币125000元,并出具《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魏某某平的陈述;4.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敖亮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电话:185*******;
2证据目录,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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