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刑诉〔2019〕308号
被告人傅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6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肄业,农民,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村镇**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2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傅某某与被害人沈某甲因噪音问题在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街**号附近的广场上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打架,期间,傅某某用竹竿打中沈某甲的右手手臂,致沈某甲右桡骨骨折。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甲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门诊病历、出警单详情等;
2.证人沈某乙、沈某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菲妃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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