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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3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路**号**单元**室。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1984年12月18日被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11月1日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赌博于2019年3月21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行政处罚。2020年1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0时54分许,被告人傅某某在**医院后门**商店内向被害人黄某某购买香烟,因为用手机扫码支付时少支付人民币18元,其与被害人黄某某的女友发生争吵,并引发双方冲突。期间,被告人傅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相互殴打,并致使被害人黄某某右手拇指及左侧肋骨受伤,之后双方被在场其他人员劝开。后被告人傅某某自行离开现场。三明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接群众报警后赶到现场,被告人傅某某自行回到现场配合调查。

2020年1月8日,经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傅某某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黄某某,并得到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傅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永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注销户口通知书、释放证明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林某某、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 迪

检察员:严素琴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单元**室(联系电话:1395989****)。

2.移送卷宗1册、光盘3张。

3.鉴定人、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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