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傅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湾**号**楼(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5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傅某某醉酒后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湾**号租赁房内睡觉,因被害人幸某某与白某某在房外对话声音大而心生不满,手拿双节棍出去理论,被害人幸某某和白某某上前夺走双节棍扔掉,随后被告人傅某某回到房内拿出一把西瓜刀,将被害人幸某某的左拇指、左环指、右小腿前侧等多处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幸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白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余 艳
检察官助理:陈华路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的联系电话1388364****;
2.案卷材料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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