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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653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现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无证驾驶和交通肇事逃逸,2018年11月2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2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傅某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未在检验有效期内的湘******号两轮摩托车,沿本市洞庭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皂果路交汇处人行横道时,遇被害人刘某某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造成车辆受损、刘某某受伤倒地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傅某某驾车逃离现场。6时32分许,郑某某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该处,因对路面情况注意观察不够,对受伤后躺在地上的刘某某再次碾压,并逃离现场。随后,过路车辆发现事故情况并报警,刘某某被送医院抢救,于当日9时40分许抢救无效死亡。当日18时许,傅某某在其家中被抓获。经鉴定,湘******两轮摩托车所显示的痕迹系该车的前部偏左与行人碰撞后形成且该车检验有效期止于2015年9月30日;刘某某系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傅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傅某某、郑某某与刘某某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傅某某、郑某某已分别赔偿233000元、140000元,取得了刘某某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机动车、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火化证明、殡葬证明、授权委托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悔过书、和解协议、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傅某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在检验有效期内,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傅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勇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傅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5265****;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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