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诉刑诉〔2019〕219号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傅某某独自驾车(车牌号:粤F*****)从**路行至**隧道口红绿灯处时,遇见执勤民警在设卡查车。傅某某因未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害怕被执勤民警处罚,于是突然停车倒车后退,执勤民警立即组织警力围堵拦截,傅某某见后有警车无法继续倒车逃跑,立即加速向前逃窜,途径**隧道口红绿灯路口右转时,被执勤警车挡住去路,傅某某猛踩油门将警车撞开后途径**隧道往**方向逃窜。经韶关市武江区价格认定中心对警车损坏修理进行价格认定为人民币3515.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为逃避执勤民警的正常执法检查,以驾车撞开警车的暴力方式逃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列青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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