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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开版)_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30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住广东省汕尾市****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12时许,曾某某(已判决)伙同官某某(另案处理)在揭阳市榕城区榕华办事处天福东路金凤帝苑停车场,由曾某某下手盗走了被害人黄某甲一辆白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和被害人林某某一辆白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得手后,曾某某、官某某驾驶偷得的摩托车前往汕尾市陆丰市双坑村,由曾某某销售给被告人傅某某。被告人傅某某明知该摩托车系盗抢车辆仍予以收购,并在收购后将被害人林某某的摩托车转卖给黄某乙(已判决)。案发后,黄某乙的亲属将黄某乙向傅某某购买的摩托车上交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将该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林某某。

经估价,在案发当日,被害人黄某甲被盗摩托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634元、被害人林某某摩托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947元,共计人民币11581元。

被告人傅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主动到河婆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杨某某被盗摩托车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制作笔录、证实材料、行驶证复印件、抓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发票复印件、摩托车行驶证复印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证明材料、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应的证据材料、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办案说明、发还清单等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官某某、黄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应的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傅某某、曾某某、官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张  某

2020年5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材料另附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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