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傅雯,曾用名傅文革,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6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德州市德城区**院副科级审判员,2019年8月退休,2019年11月21日被开除党籍,户籍所在地系德州市德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宿舍**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受贿,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当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宁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津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傅雯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05年4月至2010年2月,被告人傅雯利用担任**市**区**的职务便利,在丈夫高某某(已起诉)受**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委派担任**市重点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称重投公司)法律顾问、受重投公司委托担任重投公司与宁津县大曹镇政府等单位借款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案诉讼代理人期间,同高某某共谋,非法占有重投公司公款共计33.7997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5年4月至2009年1月,被告人傅雯在审理**公司与**县**镇政府、**县财政局借款合同纠纷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被执行人提供高某某个人账户收取执行款,同高某某将本应给重投公司的7.26万元执行款占为己有。
2.2005年4月,被告人傅雯在审理**公司与**县**镇政府、**县财政局借款合同纠纷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开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收取执行费的收据,同高某某将本应退还重投公司的预交案件诉讼费3.003万元占为己有。
3.2007年至2009年12月,被告人傅雯在审理**公司与**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借款合同纠纷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被执行人提供其个人账户收取9.9999万元执行款,后同高某某将本应交给重投公司的该9.9999万元转入高振强指定账户占为己有。
4.2007年6月至2007年10月,被告人傅雯在审理担保公司诉山东**有限公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提供指定账户收取执行款,同高某某将应归还担保公司的1.53685万元截留后占为己有。
5.2009年6月至2009年9月,被告人傅雯在审理**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诉山东**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提供其个人账户收取执行款,同高某某将本应给付担保公司的追偿费用10万元占为己有。
6.2010年2月,被告人傅雯在审理**公司与**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借款合同纠纷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开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收取执行费的收据,通过高某某交重投公司下账,将宁津县水务局按照调解书应归还重投公司的利息2万元占为己有。
(二)受贿罪
2009年8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傅雯在任**市**区**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同丈夫高某某收受贿赂共计16.949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8月,被告人傅雯在审理担保公司与**造纸有限公司、山东**有限公司担保借款追偿案过程中,在明知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山东**有限公司报销个人购买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得款0.6499万元。
2.2016年5月,被告人傅雯在审理重投公司下属子公司**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在明知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公司委托代理律师于某某送与的壳牌石油加油卡2张,金额1万元。
3.2017年7月,被告人傅雯同丈夫高某某利用高某某担任**小组成员的职务便利,为**服务所主任王某某(另案处理)代理的**有限公司与高**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案件代理、支付代理费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7年8月至11月先后三次收受王某某送与的人民币共计15.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雯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巨大,收受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雯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文秀
2020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被逮捕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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