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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公开版)_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五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3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建瓯市**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傅某某为食用,以每只150元的价格在建瓯市**镇**仔向魏某某(另案处理)购买1只已经褪毛、去内脏的白鹇。经鉴定,傅某某非法收购的野生动物为白鹇,属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每只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傅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表、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收购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制品1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秀蓉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50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起诉书副本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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