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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925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30324196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镇**号,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街**号**座**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左右,被告人傅某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审计厅北侧一保健品批发市场内销售保健品,与前来进货的郑某某(已判)结识,后多次以每盒3-10元不等的价格,将网上购买的蚁力神、享硬等壮阳药卖予郑某某谋利,2018年8月9日,其通过微信以200元的价格卖予郑某某蚁力神五十盒。后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被告人傅某某卖予郑某某的蚁力神、享硬等壮阳药均为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证人郑某某的证言,微信转账记录,指认查获假药照片,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产品认定意见,工作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肃娴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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