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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傅某某,外号华仔,男性,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21982********,初中文化,超市××业务员,户籍**: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新潭南路155号。2006年因犯非法持枪罪、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于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傅某某一人窜至广丰区月兔广场来点烤肉店门口附近闲逛,看到一辆江峰牌蓝色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2144元)停放在门口且车钥匙插在车上,于是就上前将该车发动并骑回家中停放,之后,将该车一直停放在家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抓获经过;(2)指认现场、物品照片;(3)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各1份;(4)刑事判决书1份;(5)常住人口信息;2、被害人朱某某陈述。3、被告人傅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退还被盗物,可以酌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远荣

2021年1月5日

附:1.被告人傅某某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附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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