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11991********,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桂林乡桂林村**号,住邵武市**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取保期限届满,2020年11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傅某某在邵武市**路**号**公寓**栋**楼的公共阳台分六次盗得被害人李某某女士内裤7条、文胸2件、丝袜1条,并将所盗物品藏匿于其家中书柜一书包内。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傅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依法对傅某某住所进行搜查,当场查获上述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内裤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建国
检察官助理:吴涵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邵武市**小区**栋**室。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证据确认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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