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2249号
被告人傅某某(曾用名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乡**村**号**号。被告人傅某某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0年2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新村派出所治安拘留;曾因盗窃于2010年7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庙李派出所行政拘留;曾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8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庙李派出所行政拘留;曾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6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派出所行政拘留;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17年9月2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行政拘留15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案被告人傅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逮捕,现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傅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政七街东100米路南的家辉水果超市,趁被害人程某某不备之际,将被害人放在右侧上衣外口袋内的OPPO K5手机盗走。经金水区价格认定中心估价,被盗OPPO K5价值人民币1425元。被盗手机被民几个扣押后已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04月15日20时许,在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农业路交叉口东北角军辉超市门口,被告人傅某某负责实施盗窃,“猴子”负责望风,趁被害人董某某不备,将其衣服兜内的OPPO牌RENO手机盗走。后被告人傅某某、“猴子”二人在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沙口路附近的一家全日鲜便利店适用被盗手机微消费人民币860元。经郑州市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增值税发票、消费记录截图、手机购价截图、户籍证明等书证;2.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3.辨认笔录;4.搜查笔录;5.被害人程某某、董某某陈述及报案材料;6.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傅某某认罪认罚、其中一部被盗手机已经发还,但系累犯,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超
检察官助理:王蓓
2020年9月3日
附:
1、全部刑事侦查卷宗;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换押证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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