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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盗窃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汉族,1965年**月**日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5110271965********,无业,住丹阳市**镇**村**号**房(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被告人傅某某曾因盗窃于2008年5月20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盗窃于2009年10月2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傅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会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傅某某至丹阳市界牌镇灯城大街新天足房三楼楼梯处,翻窗进入卤味牛肉锅店实施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940元、生黄牛背肉5.95千克(已发还)、生黄牛舌5.80千克(已发还)、生黄牛鞭0.35千克(已发还)、500mL装41%vol的口子窖牌小池窖特酿白酒2瓶(1瓶已发还)、500mL装41%vo1的口子窖牌10年真实窖藏白酒2瓶(已发还)、500mL装41%vol的口子窖牌20年真实窖藏白酒1瓶(已发还)。经鉴定,上述被盗款物价值人民币共计3581.6元。

2、2020年1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傅某某至丹阳市界牌镇灯城大街新天足房三楼楼梯处,翻窗进入卤味牛肉锅店实施盗窃,窃得干香菇3.1千克(已发还)、易拉罐装250毫升的红牛饮料6罐(已发还)、易拉罐装椰树牌245毫升椰汁饮料9罐(已发还)、易拉罐装310毫升的王老吉饮料6罐(已发还)、GreatWal1牌MUT1215E型电脑显示屏1台(已发还)、富勒牌MK650型蓝牙键盘1只(已发还)。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94.5元。

被告人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搜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舒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价格认定结论书;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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