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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盗窃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4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干县**镇**村**村**号。2018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9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破坏电力设备罪

1、2020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傅某某在樟树市洋湖新城商会大厦对面的景观公园内,先将设置在路边的电箱关闸,然后用一把自制的四齿耙将埋在地下的电缆线耙出地面,再用钢锯条将正在使用的公园内路灯照明用的电缆线锯断,从地下将电缆线抽出,并用打火机将抽出的长约300米的电缆线焚烧,将电缆线内的铜丝盗走。后被告人傅某某将盗窃的约23斤铜丝卖给收废品人员。

2、2020年4月的一天凌晨一时许,被告人傅某某在樟树市洋湖新城温德姆酒店附近的景观渠内,先将设置在路边的电箱关闸,然后用一把自制的四齿耙将埋在地下的电缆线耙出地面,再用钢锯条将正在使用的公园内路灯照明用的电缆线锯断,从地下将电缆线抽出,并用打火机将抽出的长约200米的电缆线焚烧,将电缆线内铜丝盗走。后被告人傅某某将盗窃的约14斤铜丝卖给收废品人员。

3、2020年4月30日,凌晨一点左右,傅某某在樟树市洋湖新城滨江中学与滨江学苑中间的景观渠内,先将设置在路边的电箱关闸,然后用一把自制的四齿耙将埋在地下的电缆线耙出地面,再用钢锯条将正在使用的公园内路灯照明用的电缆线锯断,从地下将电缆线抽出,并用打火机将抽出的长约300米的电缆线焚烧,将电缆线内的铜丝盗走。后被告人傅某某将盗窃的约24斤铜丝卖给收废品人员。

2020年8日5日,经樟树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傅某某盗窃的通电电缆线每米14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2.受案登记表、被盗现场照片、被盗电缆线材料价格清单、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证明、验收证书;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书;7.案发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被盗景观渠分布图等证据。

二、盗窃罪

1、2020年7月10日左右,被告人傅某某在洋湖乡赣江堤下的沿江公园建筑工地内,使用钢锯条将正在使用的一根长约200米的连接搅拌机的电缆线锯断,然后利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在现场将盗窃的电缆线焚烧,将电缆线内铜丝盗走。后被告人傅某某将盗窃来的铜丝卖给收废品人员,卖得赃款200元。

2、2020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傅某某在樟树市洋湖乡滨江中学旁沿江公园建筑工地内,用随身携带的锯条将电缆线割断。7月19日凌晨,当被告人傅某某将其之前已剪断的约110米电缆线取出铜丝进行捆绑时,被樟树市公安局洋湖派出所民警执勤现场抓获,并被当场查获钢锯条一根、打火机一个等物品。

2020年8日5日,经樟树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傅某某盗窃的未通电电缆线每米18元,价值人民币5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2.受案登记表、被盗现场照片、被盗电缆线材料价格清单、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证明、验收证书;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书;7.案发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被盗景观渠分布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盗窃已通电正在使用的电缆线,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未通电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5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日欢

检察官助理:黄丽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傅某某现被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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